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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穗国房字[2010]1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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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建设单位、白蚁防治单位: 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,维护白蚁防治市场秩序,确保工程质量,根据《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〔1999〕第72号)、《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粤价〔2002〕370号)、《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的通知》(穗国房字〔2000〕125号),的有关规定,现就新建房屋白蚁防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房屋建设用地手续前,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与具备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签订《白蚁防治合同》,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《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,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的,我局不予办理白蚁防治合同确认。 二、建设单位在制定白蚁防治工程招标文书时,应遵循市场规律,按质论价原则,对工程质量、价格提出合理要求,在公平、合理、不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,选择信誉好、收费合理、工程质量保证且具备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。 三、白蚁防治单位参加白蚁防治工程投标时,应自觉维护市场秩序,在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,进行公平的竞争,在提高工程质量、白蚁防治的效果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竞争,争取工程中标。 四、白蚁防治工程施工,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和抽检制度,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,必须采取补救措施,确保工程质量。 五、白蚁防治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,加强药物管理,严格遵守白蚁防治施工规程,且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。 六、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,必须出具房屋白蚁防治验收合格证明。 七、建设单位与白蚁防治单位必须按签定的《白蚁防治合同》及其他证明文件,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,使白蚁防治得到有效实施。对凭虚假合同或证明文件办理登记,经查属实的,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,并在行业中通报。 特此通知 附件:《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粤价〔2002〕370号)
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关键词:《,穗,国房,字,2010,1213号,关于,进一步,加强, 上一篇:《关于增加控股注册资金公司名称变更公告》 上一篇:《关于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二○○○年十二月十三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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